2008年11月12日

淹水與漏水不斷,跟認識的人租房子真不好



嚴重淹水兩次以上,牆壁屋頂漏水問題不斷,房東陳X圓不出面解決,七月份淹水有財損7萬多,房東不願賠償,已至協調委員會協調兩次,均未和解,今日又有嚴重淹水,房東依舊不理,已自救找工人解決。

房子如果正常使用而產生漏水等情形,應該由誰修理?

按照民法規定,租賃物的修繕是由房東負責,因此如果房子正常使用而產生漏水等情形,應由房東負修繕義務。
如果房東不修理的話,房客可以訂相當期限,催告房東修理;如果房東還不修理,則房客可以選擇終止契約,或自行修理後向房東請求費用。
要注意的是,如果房子正常使用有問題的話,房客有通知房東的義務,如果沒通知,造成損害擴大,房客要對這個損害負賠償責任。

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。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,不在此限。承租人怠於通知,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,應賠償出租人。(民法437條)
【民法424、429、430、437條】
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: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
民法第430條:「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出租人修繕。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,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」
第 184 條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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